項目名稱 國家賠償之請求
應備證件
1. 賠償請求書
2.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
處理期限
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,就同一原因事實,不得更行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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