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112年「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」各項措施申報期間為112年1月3日起至112年2月4日止,農友得擇任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會申報,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,應集中至同一鄉(鎮、市、區)辦理。請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(包含公糧、轉(契)作、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),已完成申報者,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;未同時申報2次者,得依申報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告補申報期,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,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。
2.高雄市補申報期如下:6月1日至6月30日。
3.申報攜帶資料:土地所有權人之身份證、印章、農會存款簿、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、非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租約書或耕作協議書。